今晚10點聽到窗外有叫聲,立即開窗應機「時代革命」,一遂心願。鳩叫果然有助宣洩情緒,可惜過兩天父母在家又不能叫了。
林鄭有權自行動用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》嗎?
連港督的職責也比行政長官清晰有力,國與國之間的差別就是那麼明顯。如果此文內容屬實,林鄭想「玉石俱焚」也有心無力,廢得要命,關鍵還是中共。要是中共有心,大可又來一次釋法,龍門任搬,說不定反能成事。到那時候誰輸誰贏倒是難說,畢竟對抗爭者而言,攬炒屬於其中一個good end。
林鄭有權自行動用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》嗎?
在殖民地的憲制下,香港總督作為英女皇的代表,有 plenipotentiary 權力,集行政及立法權於一身,他一人負起該殖民地管治的責任,向英廷負責。在港督與英國外交及聯邦事務部之間即使在政治取向上有激辯(正如六七暴動檔案顯示),法律上權在港督會同行政局手上,則是毫無疑問的。
但香港特區的憲制安排不同,特首與港督的權力及權力的行使也不同。《基本法》凌駕一切香港法例,任何法例,都須符合《基本法》的條文及精神。特首是否有權自行動用《緊急情況規例條例》之下的權力,至少有以下重大疑問。
第一,《基本法》並無賦予行政長官任何擅自立法或制定規例的權力。
第二,《基本法》第三章保障特區居民的人權、自由;第五、第六章訂立對經濟、教育、科文等政策原則和保障。特首自行通過任何抵觸這些原則和保障的「緊急條例」,均屬違憲違法。
最根本的是,《基本法》沒有任何條文賦予特首自行宣佈特區進入緊急情況或狀態的權力。
連港督的職責也比行政長官清晰有力,國與國之間的差別就是那麼明顯。如果此文內容屬實,林鄭想「玉石俱焚」也有心無力,廢得要命,關鍵還是中共。要是中共有心,大可又來一次釋法,龍門任搬,說不定反能成事。到那時候誰輸誰贏倒是難說,畢竟對抗爭者而言,攬炒屬於其中一個good end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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